教育部:媒体曝光学术不端 高校应处理

2019-09-18 17:31

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明确要求

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文件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处分上包括但不仅限于开除和撤销学位。《办法》首次明确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案件高校应主动调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六类学术不端情形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为使该界定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技术上,采用一般性概括与例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在例举式规定上共涉及7项内容,涵盖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当前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多样。对此《办法》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即其他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有违反,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学术不端处分包括开除和撤销学位

处罚方面,根据《办法》规定,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将可能面临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主动调查

针对以往出现的个人匿名举报和媒体曝光学术不端案件线索的现象,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教育部负责人称,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